展會動態
核心提示:涉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展會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盛大召開之際,為了更好地為首屆進博會提供優質的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成立課題組,對本院自正式履職之日至2018年9月審理的涉展會知識產權案件進行了專項調研,歸納出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了切實可行的解決對策。
一、涉展會知識產權案件的基本情況
自正式履職之日至2018年9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共受理各類涉展會(博覽會)知識產權案件133件。其中2015年50件,2016年40件,2017年36件,2018年1月至9月7件(見圖一);一審案件93件,占69.93%;二審案件35件,占26.32%;訴前證據保全5件,占3.76%。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126件,判決結案119件,撤訴5件,調解結案1件,不予受理1件。以判決結案的案件中,法院認定構成侵權的92件,不構成侵權的27件,權利人的勝訴率較高,達77.31%。從審理情況看,涉展會知識產權案件主要具有如下特點:
1。案件來源以權利人起訴為主。該類案件主要是權利人通過訴前證據保全、公證保全等方式固定侵權證據,進而主張被訴侵權人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并以展會地點作為侵權行為地來建立管轄,此類案件占總數的72.18%。
2。案件涉及的主體以權利人和參展商為主。該類案件的當事人主要集中于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參展商,但也有權利人將展會組織者和參展商作為共同被告起訴。且權利人多為企業法人,有111件,占案件總數的83.46%,其中權利人為涉外當事人的有22件,占16.54%。
3。案件類型主要是侵權糾紛和不正當競爭糾紛。該類案件主要是侵權糾紛和不正當競爭糾紛,占案件總數的94.74%。主要表現為參展產品侵害他人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也有因擅自使用展會自身的名稱、設計等知識產權資源產生的侵權糾紛。
4。侵害專利權的案件數量占比過半。該類案件涵蓋了侵害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商業詆毀,虛假宣傳等各種類型,但主要是涉及侵害專利權的糾紛,共有82件,占61.65%。其中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的43件,占52.44%,侵害發明專利權的 27件,占32.93%,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的14件,占17.07%(見圖二)。
二、涉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1。參展各方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有待增強。展會主辦方對展會本身元素包括展臺設計、展會標識及域名、網頁、展會名稱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到位。主辦方的主要精力多用于招攬更多參展商,以獲得更多的利益,而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夠重視,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導致展會主辦方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嚴重缺位。有的主辦方未能及時對展會LOGO和名稱進行有效保護,導致展會LOGO和名稱被他人搶先注冊為商標。此外,大多數中小展會主辦方實力相對較弱,在知識產權審核、監督、管理方面缺乏相應的人力、物力資源支持,客觀上亦無法對參展方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審查和監督。很多參展方在參加展會時,忽視了對創新成果的保護,未能在參展前或者參展后及時申請專利,導致創新成果因展出而公開,淪為現有技術。
2。展會主辦方侵權認定及責任承擔不明確。參展商在展會上展出的展品發生侵害知識產權的問題時,展會主辦方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及如何承擔責任,現有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一方面,如果展會主辦方沒有及時發現侵權行為,如何確定展會主辦方的侵權責任,是只要存在侵權行為,就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還是應當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還是只有主觀上存在明知的,才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如果權利人向展會主辦方發出了侵權通知,展會主辦方應當如何采取合理措施,如果采取措施不當,或者權利人的權利通知錯誤,展會主辦方是否應當對其采取的合理措施承擔相應的責任,相關規定也都未明確。
3。利用展會實施惡意競爭時有發生。有的參展商參加展會的目的不在于展示自身的創新成果,而是為了打探行業內其他競爭者的最新產品、技術,進而進行模仿、借鑒。有的參展商發現權利人的產品比較暢銷,便故意登記與權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字號,生產相同的產品進行銷售,以達到市場混淆的目的。有的參展商故意利用展會關注度高、曝光率高的特點,在參加展會期間通過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行為,惡意排擠、詆毀競爭對手,以獲得不正當的競爭優勢。
4。權利人維權能力和權利質量有待提高。部分案件顯示,有些權利人尚未意識到公證保全、證據保全等在固定侵權證據方面的重要作用,僅僅通過在展會舉行過程中拍照、錄像等方式對侵權產品進行固定,導致在訴訟中產品特征無法通過照片進行準確認定。權利人敗訴的案件則反映出,權利人草率維權、盲目維權等非理性維權的現象。主要表現為權利人在進行維權前,未對被控侵權產品與權利人的專利、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進行認真比對或通過專業機構進行咨詢、檢索,導致有的案件中被控侵權產品與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明顯存在實質性差異,權利人仍然提起訴訟,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還可能因此承擔維權不當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部分權利人據以維權的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或者屬于已經在市場上公開的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或者存在搶注國外權利人的商標、商品名稱、商品裝潢等問題。
三、完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建議
1。切實提升展會參與各方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作為負責任的展會組織者,主辦方自始至終都應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在招商招展時,應當明確參展商保護知識產權的義務,并與參展商簽訂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約定。應加強對參展方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和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知識產權狀況的審查,對存在侵權嫌疑的展品,應讓參展者提供相關產品的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的證明文件;對于可能侵權的產品嚴格限制展會準入門檻,對于確有侵權問題的展品和單位,應停止其參展資格。
參展方在參展前,應確保自己在展會舉辦地擁有合法有效的且已經注冊的知識產權,對于自己展出的新產品要及時申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應注重知識產權檢索,通過檢索等方式確保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沒有侵害他人在先的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在參展過程中,如果發現被侵權,及時通過公證保全、訴前證據保全等方式固定侵權證據;發現競爭對手涉嫌構成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可采取溝通協商、發警告函、向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投訴以及向法院申請訴前行為禁令等方式先行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2。明確展會主辦方的法律地位以及權利義務。展會主辦方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貫穿于展前、展中以及展后全過程。因此應當對展會主辦方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法律地位以及權利義務予以明確。目前,關于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規定,主要體現為由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頒布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以及各地頒布的地方性法規中的相關規定。這些規范性文件的立法層級不高,關于展會主辦方權利義務方面的規定也不全面。
課題組認為,考慮到展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可以提高立法層級,制定專門的保護條例或者專門立法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作出體系化的規定。具體內容方面,可以借鑒現有知識產權立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關于網絡服務提供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法律地位以及“通知-刪除”規則等規定,明確展會主辦方對于展會期間參展商品的知識產權保護負有展前、展中以及展后的注意義務,展會期間發現侵害知識產權行為以及接到權利人的侵權通知的,應當依法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展會主辦方對于展會參展商的知識產權狀況未盡到審核義務,造成權利人損害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展會主辦方知道或應當知道參展方展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存在侵害知識產權情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依法與參展方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明確展會主辦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即在展會結束后,對于權利人提交初步證據證明參展方可能侵害知識產權的,應當向權利人提供參展方的身份信息,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完善涉展會知識產權糾紛的及時有效審理機制。探索完善專項合議庭集中審理涉展會知識產權糾紛,建立與展會周期短、時間緊、影響大等特點相適應的審理程序和機制。對于展會期間的證據保全申請,建立審理執行綠色通道,符合條件的,實現當天受理、快速執行。對于侵權行為明顯或重復侵權、多次侵權的參展商,可裁定先行停止侵權行為;同時確保案件的審理不影響展會的順利進行。對于專門利用展會實施假冒、模仿、惡意詆毀競爭對手等侵權行為的,積極適用懲罰性賠償,適度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切實營造良好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4。加強涉展會知識產權典型案件的全方位宣傳。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在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營造良好知識產權保護氛圍方面的作用。通過公開庭審、典型案例宣講、發布審判白皮書等方式,讓社會公眾,特別是相關展會行業協會、展會主辦方直觀感受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應當注意的問題,引導知識產權權利人理性維權,切實提高權利人的維權能力和水平;提高參展商尊重知識產權、積極開展自主創新的意識,從源頭上減少展會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發生,借助行業協會等各方力量,共同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氛圍。